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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空间谁做主?这些“侵占”行为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4-01-01 06:32浏览次数:

  社区公共空间谁做主?这些“侵占”行为不合法社区公共空间是居民共同的资源。实践中,占用绿地建车棚、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在景观处私搭晾晒等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在很多社区司空见惯,相关邻里纠纷、物业纠纷、侵权纠纷亦呈现多发趋势。近日,房山法院发布侵占社区公共空间的典型案例并作解读,以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和谐社区建设。

  2022年,王某购买了房山一处房屋后,与尹某成了邻居。两户门紧密相邻,呈90度夹角。王某在原房主装修基础上,更换了房门,仍为外开式。在装修期间,王某家的门经常开着,挡住尹某家的门,使尹某无法正常进出,造成极大不便。

  尹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将入户门调整为内开式。但王某一直没有配合整改。无奈之下,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将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

  王某辩称,买房时入户门就是外开的,他从未更改门的朝向。因装修进料,需要将房屋开着,可能会对尹某造成一定影响。但现在已经装修完了,家里就王某一人,房门不会经常开,对尹某出行几乎没有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和王某两家相邻,更改入户门朝向会妨碍邻居安全出行,并对消防安全造成隐患。王某辩称购房时入户门即为外开,但实际是原房主把最初的内开改为了外开。尹某要求王某更改朝向,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解释称,实践中,有的业主为了自我的方便和安全,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在开门时实际占用了公共通道,“将门开到他人家里”,对邻居的出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未经得邻居同意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业主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入户门的原始状态,不得擅自更改房门朝向。

  即使相邻住户愿意忍受不便,同意业主更改房门朝向,但这种对生活便捷性、安全性权利的放弃,不是绝对性。因妨碍事实和安全隐患也一直存在天博tb·体育综合官方网站,权利人有权提出诉求要求恢复原状。

  袁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将房屋装修后剩余的油漆、瓷砖、塑料管等建筑材料堆放在楼道内。物业公司多次通知袁某清理,但袁某都以不在小区居住,周末回来就运走等理由搪塞,长达一年多时间始终未清理。

  2021年3月,物业公司电话通知袁某限期清理堆放的建筑材料,逾期物业公司将进行处理,物业公司还在小区公示栏张贴了通知。袁某未及时清理,物业公司将部分过期的建筑材料倾倒在垃圾场,部分放置于保安亭。

  袁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他同意擅自移走建筑材料,对他造成了财产损失,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5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袁某在楼道内长期堆放大部分建筑材料已过期或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将废旧物品进行清理是履行物业管理的职务行为,对部分建筑材料也进行了妥善保管,已经尽到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袁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博tb·体育综合官方网站。最终,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称,法律法规以禁止性条款严禁占用公共通道,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华某是某小区业主。2021年9月,华某对房屋东墙外的小院进行改造。物业公司认为华某扩建时占用了公共绿地,要求限期整改。华某并未停工,随后完成了东侧小院的改建。

  华某辩称,为了防盗安全考虑,才将院落外墙加高并加装防护玻璃。私家小院的围墙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物业公司不是权利人无法要求恢复原状。即使移动了围墙,物业公司也无法证实外移围墙具体长度和宽度,没有具体标准,无法实际履行。

  案涉小院的原始图纸已丢失。在法院主持下,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产权证上的平面图,进行了现场测绘。在多方努力下,还原了小院最初状态。经比对,最终确认了华某拆除小院围墙向东扩建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购买的房屋带有院落,该院落归华某个人所有,华某有权进行改建。但改建行为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也不能影响其他业主利益。华某在改建中,将院落围墙向东扩建2.35米,扩大了自有院落,侵占了公共场地,损害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

  法官解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住房山区某小区1楼的业主黄先生,想着充分利用客厅和卧室南侧的绿地。2020年5月,黄先生在客厅门前绿地上建起了木制结构,并用防落网覆盖形成了高3米、占地面积8平方米的花架棚。

  楼上邻居沈女士认为,黄先生建的花架棚高度距离自己的房间卧室和阳台下沿不足1米,不仅占据了卧室和阳台的全部视野。而且因距离卧室、阳台窗户过近,花棚木制横梁上可以承载成年人的重量,给自己家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花架棚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安全性和私密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拆除花架棚。

  黄先生认为,花架主要用途是为了防止天台上的高空坠物砸伤家人。并且安装花架是经过物业允许的天博tb·体育综合官方网站。安装的区域有护栏、上锁,不会有人擅自进入,所以不存在沈女士所说的安全隐患等情况。花架的高度与黄先生的窗户有一定的距离,不会遮挡阳光及欣赏风景。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在房屋外搭建木架,占用了公共空间,未取得相应建设规划许可,且经法院现场勘验,黄先生搭建的木架顶部距离沈女士房屋较近,会对沈女士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安全隐患。黄先生辩称搭建木架的主要目的系为防止高空坠物影响其安全,法院认为黄先生可以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解释称,本案中,黄先生搭建花棚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高空坠物,黄先生家也确实有过高空坠物砸坏家中物品的遭遇,但黄先生以侵占公共区域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该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而且维权过界,侵害了相邻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法院判决黄先生拆除花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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